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22〕214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医科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第2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22年7月30日
福建医科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委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遴选和统筹监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库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或经学校批准的项目,招标采购中心、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可申请选取代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第五条 为提升招标工作效率,学校设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全资子公司,自动入库;其他代理机构通过比选程序确定入库。每次入库代理机构家数由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研究确定。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条 代理机构比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比选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库每轮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比选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工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委托代理范围、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 比选的评审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比选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重点考察与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的因素,如代理水平、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诚实信誉、规范管理、收费报价、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程序:
(一)制定比选方案;
(二)编制比选文件;
(三)在福建医科大学校园网上发布比选公告;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人排名;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等工作人员组成资质核查小组,对入围候选人资质进行实地核查;
(七)根据评审报告和资质核查情况,确定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八)在福建医科大学校园网上公示比选结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不接受其比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上一服务期限内,代理项目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学校利益、声誉受损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五)合作期间,被学校列入不良代理服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学校相关记录纪要为依据);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于不合理的需求提出意见;
(二)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三)收取代理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不得对外泄露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按招标代理协议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四)与学校签订廉政和保密承诺书,落实具体廉政和保密责任人;
(五)协助、配合学校监督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
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编制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供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
落实开评标场地,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
协助处理中标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
依法办理招标采购活动备案事宜;
(九)整理提交招标采购存档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
计划批复书、招标文件、采购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的有关记录、评标专家形成的过程和名单及其签到表、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等采购规定需要存档的所有资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限期提交。
(十)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须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校委托项目的采购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精心设计和组织,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学校委托通知后,须指派一名项目经理与学校相关人员就招标的具体事项进行对接,并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为保证招标项目顺利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报招标计划和工作进展,具体内容应包括:
1.根据学校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用户单位具体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接到校方通知开始计时)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的制作(紧急情况下应在4小时内完成,以上时间不含校方因不可预知原因而导致的时间延误),并提交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经学校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确定开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2.从招标文件发售第一天起至截标前一天止,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的进展情况向学校项目经办人员进行通报;
3.开标前三天,招标代理机构应书面发函,邀请学校派遣相关人员参加开、评标工作;
4.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并做好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5.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开评标相关材料送至学校盖章确认,并根据学校确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公告及做好相关中(落)标通知书发送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的项目制作而成的可对外发售的招标文件均需先经学校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录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采购统计信息(含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
(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且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存档文件提交学校。
(七)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的保密规定;不得向采购人、其他投标人和本项目无关人员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授权招标采购中心与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和单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库日常选取原则: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原则上按照逐个轮次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入围代理机构的数量作为一轮次项目的总数,各代理机构在每一轮次中均且仅获得一次中选机会。每一轮次中具体项目代理机构的产生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用户单位以抽球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若连续两次随机抽取未有代理机构承接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招标采购中心可采用直接指定的形式委托库内代理机构实施。指定项目不计入上述(一)中所述轮次。
存在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时限性、涉密性等要求)的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按照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执行。
(三)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因上一轮招标代理库协议到期暂未履行完成的,原则上仍由原代理公司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每次选取应据实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取情况登记表》,上表一式三份,由用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分别留存。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选取情况向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并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项目考核制,项目完成后由用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联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代表学校每年度向招标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可暂停其新一轮项目的代理资格,并授权招标采购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招标采购中心反馈后仍未改正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或未完整提供采购项目档案给学校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十一)项目考核评价出现“差评”或“不满意”的。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因招标代理机构过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与其解除代理协议并记入黑名单;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响应学校正常的采购代理相关作业要求;
(二)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三)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四)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六)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 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十一)在服务期限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至(三)条款中任一情形的;
(十二)代理服务周期内,出现两次项目考核评价“差评”或“不满意”的;
(十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内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使用与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印发 |